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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44号(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核查证”)
文章来源:海关总署 时间:2008年6月12日10:10

【法规类型】 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 加工贸易保税监管类
【文  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44号 【发文机关】
【发布日期】 2008-6-5 【生效日期】 2008-6-5
【效  力】 [有效]
【效力说明】
 

为规范和保障海关保税核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核查证”(以下简称“核查证”)于200871日起启用。

  “核查证”由海关总署统一制发,是海关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核查职权的专门执法证件。“核查证”形式为横式双面彩色防伪证卡。证卡正面上部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英文字样;中部左侧为持证人员着海关春秋制服的小二寸彩色免冠照片,右侧基底为淡黄色海关徽志图案,上印有“核查证”中英文字样及持证人员姓名、单位、证件编号等内容;下部印有“海关保税核查人员持此证依法执行公务,请予协助”字样。证卡背面中央位置印有海关徽志图案,图案下方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英文字样及持证人员注意事项。“核查证”编号由大写字母“HG”及7位数字组成,7位数字与持证人员的海关胸牌编号相同。“核查证”外套为横式黑色皮夹和带透明窗口的挂脖式牛皮卡套两种样式,供不同情况和场合选用。

  特此公告。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核查证”式样

 

 

 

                                         二○○八年六月五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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