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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15号 丙酮反倾销案延期公告
文章来源:中国商务部 时间:2008年3月18日16:29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08年第15号 
  【发布日期】2008-03-09 



  2007年3月9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141100。 

  鉴于本案情况较为特殊和复杂,商务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将本案的调查期限延长3个月,即截止日期为2008年6月9日。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八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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