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信息中心-政府公告>> 商务部公告 >> 正文


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14号 关于《公布2008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分配情况》的公告
文章来源:中国商务部 时间:2008年3月18日16:28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08年第14号 
 【发布日期】2008-03-04 


  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承诺和《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现公布2008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分配情况。
  2008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量分别为:磷酸二铵690万吨,复合肥345万吨,尿素330万吨。
  凡获得化肥关税配额的单位,自2008年1月1日起即可办理有关进口证明。持有国营贸易配额的单位必须委托国营贸易企业代理进口,不得委托非国营贸易企业代理进口。国营贸易配额须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中注明“国营贸易”,非国营贸易配额须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中注明“非国营贸易”。
  特此公告
  附:2008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分配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八年三月四日


(编辑:lgy)
】【关闭窗口

 
 
 

姓名: email:

评论:



商务部公告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