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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静看待欧盟对华反倾销
文章来源: 时间:2008年2月25日15:36

    2008年2月16日,欧盟委员会就中国输欧产品接连宣布了2项决定:一是终止对原产于中国的奥克曼木胶合板的反倾销期中复审,维持原有的反倾销措施,且不再扩大适用范围;二是对原产于中国蜡烛以及预应力钢丝和钢绞线分别启动反倾销调查。上述两项决定都是根据欧盟同类产品生产商的要求作出的,区别只在于前者没有对旧案“被告”加重“量刑”,而后者正在评估对新案“被告”“量刑”的可能性。一时间,欧盟对华反倾销再次成为各方热议的话题。
    人们注意到,在经历了2005年和2006年中欧纺织品和鞋类贸易摩擦后,欧盟在近半年中再次掀起对华反倾销热浪:从2007年10月决定对中国产节能灯再征收1年反倾销税,到同年12月和2009年2月初先后对数类中国钢铁产品展开反倾销调查,再到正在审议的针对中国产盘条的反倾销申诉,中国输欧商品似乎遭遇着又一个寒冬。导致欧盟对中国商品频频设限的原因复杂,需要从几个角度加以审视。
    首先,从政治层面看,欧盟对华贸易政策受到欧盟对华总体政策的制约。近年来,中欧战略伙伴关系的发展势头良好,各领域合作不断加深。但同时,在西方尚未完全放弃冷战思维、仍不时在民主人权等问题上攻击中国的今天,中国的快速崛起引起欧盟的担忧。欧盟委员会2006年10月发表的最新对华政策文件在强调发展与中国更紧密伙伴关系的同时,也引人注目地提出中国应承担更多责任。这种“伙伴+责任”论为欧盟调整对华政策确立了基调。迄今为止,欧盟仍未给予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除技术上的原因外,来自美国的政治压力不能不是一个关键因素。而市场经济地位的缺失意味着中国商品进入欧盟市场时的自定价格不被承认,只能被欧盟采用不合理的替代国价格加以衡量以判定是否属于倾销。价格低廉的中国商品往往因此成为惩罚性反倾销税的受害者。
    其次,从经济层面看,近年来,欧盟经济发展的迟缓与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形成巨大反差,对华贸易逆差不断拉大,这种形势加剧了欧盟的贸易保护主义倾向。其表现要么是以自身技术优势为后盾、以“节能环保”为口号为中国等新兴国家输欧产品设立种类繁多的“绿色贸易壁垒”,要么是以知识产权保护为理由、以诉诸世界贸易组织为武器,出台针对中国等新兴国家的市场准入新规则。而作为最快速、最有效的贸易保护手段,传统的反倾销措施仍是欧盟使用最频繁的用以制约中国经济影响的“百验灵丹”。
    第三,欧盟的决策体制在对华反倾销问题上起到了辅助作用。作为一个国家联合体,欧盟对任何问题的决定都受到每一个成员国的制约。也就是说,某一个或某几个成员国国内企业提出的针对中国商品的反倾销申诉往往会导致欧盟整体对华采取反倾销措施。以最新案例为例,只因收到德国和荷兰等少数成员国的蜡烛生产企业的反倾销申诉,欧盟委员会便决定对中国产蜡烛展开反倾销调查。回顾以前的中欧纺织品、鞋类等一系列贸易纠纷,情况大抵如此。这也说明,如果没有一个科学合理的贸易纠纷综合解决框架,这种个案处理式的反倾销做法仍将是中欧经贸交往在今后相当长时期内的一个无法回避的现象。
    第四,也应该承认,在某些反倾销案例中,单纯指责欧盟一方并非理性的态度,中国少数出口企业自身在用工制度、出口环节等方面确实存在有违公平竞争原则的问题,需要加以纠正和改进。同时,随着参与国际贸易活动的程度加深,中国企业亟需了解和掌握现代贸易规则,学习以法律手段捍卫自身正当利益,增强应对反倾销诉讼的能力。专家建议,中国企业在应对欧盟反倾销调查时,一定要学会运用相关规则冷静应对,“打有准备的仗”。
    事实上,欧盟已经开始认识到,对中国挑起贸易争端不仅伤及欧盟自身经济利益,也不利于双方发展战略伙伴关系的大局。欧盟对中国商品频举反倾销大棒不仅使中国相关企业受到冲击,也严重损害了欧盟进口商、零售商和消费者的经济利益,因此招致他们的强烈反对。不仅如此,随着越来越多的欧盟企业为降低成本而将生产环节外包到中国等发展中国家,欧盟的反倾销措施也使这些跨国企业的利益受损,其反倾销结果得不偿失。
    中欧双方领导人更是一再表达出深化伙伴合作的政治决心。2007年11月,在北京举行的第10次中欧领导人会晤同意于2008年3月底前成立副总理级经贸高层对话机制,为所有影响到中欧贸易不平衡问题的有效解决创造了新的契机。针对在欧洲有所抬头的“中国经济威胁论”,欧盟委员会主席巴罗佐在中欧峰会期间给予了明确驳斥,强调中国的发展是世界的机遇而不是威胁。这一观点得到了欧洲经济界的普遍肯定。可以相信,随着中欧各领域合作的不断深化,双方经贸关系必将日益走向成熟,中国商品在欧盟经历的反倾销之痛也自然会越来越少。


(编辑:l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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