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修订限制进出口货物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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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机械网
时间:2006年6月9日10:42 |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调整以及相关许可证件名称的变更,海关总署近日对《海关总署关于对限制进出口货物范围界定的批复》(署法[99]725号)所附“海关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并同时废止(署法[99]725号)所附目录。 海关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目录: 1.进出口许可证; 2.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 3.外商投资企业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 4.自动登记进口证明; 5.机电产品进口证明; 6.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 7.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 8.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 9.进口废物批准证书; 10.濒危物种进出口允许证; 11.金银产品进口批件或金产品出口准许证; 12.外币进出准许证; 13.音像制品发行许可证或样片提取单; 14.精神药物进出口准许证; 15.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 16.非军事枪药进出口批件; 17.无线电设备进关审查批件; 18.保密机进口许可证; 19.文物出口证书; 20.其他国家限制进出口的批准件、证明和凭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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