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参加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分配性展位安排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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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河北省商务厅
时间:2006年2月22日11:28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河北省参加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以下简称“广交会”)的组织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分配性和招展性展位申请与安排标准的规定》和《河北省参加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分配性展位分配的总体原则是:优化参展结构,规范参展秩序,确保广交会分配性展位申请与安排公正合理、公开透明。
第二章 展位申请
第三条 参展必备条件: 1. 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完成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 2. 具有所申请参展展区的国家有关进出口商会会员资格,各商会协调管理的展区详见《广交会展馆商品及展区分类表》。 3. 企业上年度广交会统计口径下的出口金额(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项下,需要在广交会上看样成交的商品,不包括大米、大豆、玉米、原油、成品油、煤炭、烟草的海关统计出口金额)须达到广交会规定的参展商最低出口金额标准,具体按广交会《参展准入管理规定》执行。 4. 申请参展的商品符合广交会相关展区展品范围的要求。 5. 无严重侵犯知识产权、无多次涉及知识产权纠纷或贸易合同纠纷、无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等严重违反广交会各项管理规定的行为。 6. 无违法记录。
第四条 参展申报程序: 1. 凡符合参展必备条件的企业可根据《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展品范围》选择参展展区,在规定时限(春交会、秋交会须分别在12月31日和6月30日前)向所在设区市商务局提出广交会展位申请;符合“管理办法”所列省重点企业直接向省商务厅驻广州办事处(以下简称“广办”)申请。 2. 各设区市商务局、广办依照企业申报情况,根据广交会参展必备条件对企业进行参展资格审查,按展位分配标准进行评分,以确定相关企业的分配资格,在规定时限内向省商务厅报送分配意见。 3. 省商务厅对各设区市商务局、广办分配意见进行核准。
第三章 展位分配标准
第五条 分配性展位按量化评分和优选原则安排,不得采取招标方式。
第六条 量化评分按照百分制,具体评分(以下9项分数均为最高上限)标准是: 1. 企业上年度出口实绩45分。每届第一期,流通企业出口达到200万美元,生产企业出口达到100万美元,即获得基础分20分;在此基础上,流通企业出口每超过100万美元加1分,生产企业出口每超过50万美元加1分。第二期,流通企业出口达到100万美元,生产企业出口达到50万美元,即获得基础分20分;在此基础上,流通企业出口每超过50万美元加1分,生产企业出口每超过25万美元加1分。流通企业申报相关展区展位须与其主要出口商品相一致,其出口总值不作为分配非主要出口商品相关展位的评分依据。此项累计不超过45分。 2. 获得国家级奖励(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工商总局、科技部评定的名牌产品、驰名商标和高新技术企业),每一项计5分,此项累计不超过10分。 3. 获得省级奖励(河北省出口名牌产品、河北省高新技术出口产品),每一项计3分,此项累计不超过5分(同属国家级、省级奖励,按最高奖项计分,不重复计分)。 4. 国际通行的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系列、OHSAS1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系列、SA8000社会责任标准及与申请展区有关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系列、Oeko-Tex Standard 100生态纺织品认证、HACCP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管理体系和ISO/TS16949汽车行业质量体系等),每一项计2分,此项累计不超过10分。
5. 企业产品列入《中国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目录》的计3分;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每拥有一项发明专利(10项外观专利按1项发明专利折算(计3分,每拥有一项实用新型专利计1分。本项累计不超过5分。 6. 拥有海外注册商标,企业为商标持有人方可评分,商标在海外每注册一个国家(地区)计1分。本项累计不超过5分。 7. 上届广交会之后新注册境外商标、取得专利、国际管理体系认证,每一项计2分,此项累计不超过10分。 8. 企业销售规模在国内、国外同行业中位居前 5名计5分(不重复加分,以行业协会统计证明为准)。 9.企业主要商品出口占国际市场份额20%以上计5分。 以上各项指标均需出具在有效期之内的(无有效期的,自发证之日起三年内有效)证明材料。
第七条 展位分配标准量化评分实行一年一评,两届不变。
第八条 展位安排优选原则: 1. 展位按评分高低依次安排。为促进有发展前途和出口潜力的中、小生产企业扩大出口,各设区市可允许不超过参展企业总数10%的不达标企业参展。 2. 生产企业展位总数不少于各设区市展位总数的60%。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在河北商务网站(www.hecom.gov.cn)和河北省交易团网站(www.hyhotel.com.cn/hynew/)公布、公示,接受监督。
第十条 经省商务厅审核批复的各设区市商务局、广办分配方案须采用类似第九条方式对外公布。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第99届广交会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附件:1、《广交会展馆商品及展区分类表》 2、《参展准入管理规定》 3、《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展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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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ali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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